快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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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朋友您好!欢迎您使用网上举报电子信箱,检举、控告党员、干部违反党政纪行为,反映党政组织党风廉政问题和提供有关案件线索。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离不开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近年来,群众信访和电话举报已成为案件线索来源的主渠道,一些大要案件,如厦门远华案,沈阳慕马案等都是群众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检举和揭发的,并受到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现群众利用互联网进行举报的意愿,创造多种形式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渠道,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博白县纪委监察局开设举报电子信箱,并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和处理群众网上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同时制定了保密制度和奖励制度,对署实名举报人及举报材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问题经查实后予以奖励。
   网民朋友,如果您想检举、控告和申诉,请详细了解主要职责、受理范围、处理原则和举报方式四项具体内容。


主要职责
  博白县纪委信访室、监察局举报中心,是博白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专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部门。
  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电话和电子邮件,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和申诉的问题。包括接收、接待、接听、登记、请批、转办等。
   二、按照领导批示,加强案件检查,直接查办信访案件。
   三、跟踪监督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和问题。
   四、综合分析和传递信访举报工作信息。
   五、指导基层信访举报工作。 

受理范围

   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党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其所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
 
处理原则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根据干部职务和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做到应由哪一级处理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该归哪个部门解决就归哪个部门负责解决。
   博白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处理本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党政组织的违纪问题;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党政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负责审理不服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的党政纪处分,以及其他应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的问题。
   博白县直机关各部门和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处理本部门、本单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问题。例如:
   一、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处理等案件的申诉,以及应由法院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县人民法院负责接谈处理。
   二、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司法机关逮捕或公诉的;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的;反映检察机关及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接谈处理。
   三、检举、控告刑事犯罪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反映危害国家或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的,不服拘留、收审和劳动教养的,由县公安局负责接谈处理。
   四、反映加重农民负担、坑农害农的,违反林业政策、滥砍盗伐的,村民与集体之间关于山林、水面等承包合同纠纷问题的,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和水利局负责接谈处理。
   五、反映违反国家土地法规和政策进行非法批地、占地和用地的,土地的征用、划拨、有偿转让和所有权、使用权、房产产权争议问题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接谈处理。
   六、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和退职、退休、离休等问题的,按其所属业务系统分别由县各主管部门负责接谈处理。
   各乡镇纪委和驻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处理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问题。
 

行政投诉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我县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对投诉举报件进行了解、调查或转递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办理,并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承办单位在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中,不负责任和失职行为的调查。

行政投诉举报中心受理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办事的。
  二、违反法制统一原则,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妨碍政令畅通的。
  三、违反转变政府职能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四、违反通化市规范检查收费处罚规定的。
  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
  六、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机关纪律、作风规定的。
  七、司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的。
  对正在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事项,不予受理。

 
上传时间:2005-11-11 17:24:31   【评论】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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